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下达2018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计划的通知》(粤经信技术〔2018〕90号)文精神,现开展2018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市挂牌融资奖补)的项目申报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补对象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民营企业是指具有集体、私营、个人性质的内资企业以及由其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企业,具体包括:
1.工商登记注册类型中的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其他企业。
2.工商登记注册经济类型中由集体、私营、个人控股的以下混合经济: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企业、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以上范围,各地可根据《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国统办字〔2011〕99号)与申报单位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公司类型进行比照。
(二)主营业务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属于实体经济领域,金融业和房地产业不在支持范围。
(三)近5年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没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申报单位及项目无重大商业或法律纠纷。
二、奖补范围和标准
(一)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
对在境内申请上市的民营企业,在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经广东证监局辅导备案登记的,分阶段对企业完成公开发行之前支付的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服务费、券商保荐费等中介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上市辅导备案时间以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辅导备案登记确认书》上记载的备案日期为准。
2.中介费用主要指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服务费、券商保荐费等四类费用。其他与上市无关的中介费用,不予补助。
3.企业从签订中介协议开始直至公开发行之前支付的中介费用可以分两个阶段申报补助:第一阶段是企业经广东证监局辅导备案登记后,对其项目申报前支付的中介费用给予补助;第二阶段是企业上市申请材料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回执后,对其未获得补助的中介费用给予补助。第一阶段获得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两个阶段累计获得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已经终止辅导的企业,不得申报奖补资金。
(二)支持民营企业到新三板挂牌
对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民营企业奖励50万元;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民营企业再奖励30万元。
1.新三板挂牌时间以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提示性公告上记载的挂牌日期为准。
2.进入新三板创新层时间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告日期为准。
3.已经从新三板摘牌的企业,不得申报奖补资金。
(三)支持民营企业到区域性股权市场直接融资
对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在省内(不含深圳)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增资扩股成功进行直接融资的民营企业,按企业融资金额的2%,“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板”挂牌企业按融资金额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1.申报主体为省内(不含深圳)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
2.直接融资的时间以资金到账时间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间为准,须同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
3.在直接融资资金到账前已经摘牌的企业不列入本次补助范围。
4.原有股东增资不列入本次补助范围。
三、申报资料
1.申报报告(含企业情况简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时间及地址、上市融资基本情况及中介辅导费用情况、开户行及账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按照专题及以下清单准备申报材料
专题一(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项目真实性承诺函、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股权结构证明材料、辅导备案登记确认书、中国证监会受理回执(如有)、中介费用证明材料、审计报告。
专题二(支持民营企业到新三板挂牌):项目真实性承诺函、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股权结构证明材料、同意新三板挂牌的文件、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提示性公告、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证明材料(如有)、审计报告。
专题三(支持民营企业到区域性股权市场直接融资):项目真实性承诺函、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股权结构证明材料、在省内(除深圳)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挂牌证书、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增资扩股证明文件(原件)、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文件、融资资金到账的银行进账单和企业会计凭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增资扩股验资报告(如有)、增资扩股协议或股东会决议等证明文件、审计报告。
3.项目情况表(详见附件)
四、其他要求
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本地区项目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在项目情况表、承诺函等材料加盖公章并于5月15日前上报我局。
附件:1:2018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项目情况表
2.2018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奖补工作手指引
3. 2018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奖补工作项目申报表
4.申报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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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9日
(联系人:林峰 联系电话:13922093180)
附件:附件1-4.zip